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7项专项附加扣除。
一、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1.子女教育
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阶段,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2.继续教育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5.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6.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在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申报,通过扣缴义务人每月代为扣除,或者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